7月1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受到警告并被罚款249万元。
叶某兵(时任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起计算 | 备注 | 
| 1 |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银罚决字 〔2025〕12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 4.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警告,罚款249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 2025年7月14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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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叶某兵(时任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 苏银罚决字 〔2025〕13号 | 对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 2025年7月14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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