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清季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中的一场关键性争论。在此期间,法理派主将、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撰写了一篇与礼教派论战的力作——《论杀死奸夫》,试图从法律自身的逻辑出发,用法律专家的职业眼光,重新审视国家制裁与道德教化、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的内在一致性。
文章的论证建立在《大清律例》奸罪相关规定之上,主要集中于刑律之人命、犯奸、捕亡各款目内,尤以《刑律 人命 杀死奸夫》条目下“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一则为出发点。沈家本从义、序、礼、情、政治、风俗、民生七个角度批判杀奸勿论律条,意在将其废止。他论及“关乎民生”观点时提到,在民间,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而本夫杀死奸夫竟然可以“勿论”,即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人心趋利、情伪迭出,“更有因他事杀人,并杀妻以求免罪者,自此例行,而世之死于非命者不知凡几,其冤死者亦比比也”。
沈家本任官刑部数十年,谳狱经验极为丰富,下此断语当属言之有据,绝非空穴来风。笔者查阅清代刑名档案及相关文献时,也多次看到由杀奸律文幻化出的撒诈捣虚、惨相凶情,即如道光初年浙江衢州府江山县黄六狗被戕一案,便是沈家本断语的真实写照。

沈家本
缙绅捉奸杀无赖
单从浙江巡抚题本的叙述来看,黄六狗一案的情节及审讯过程并不复杂。江山县有黄姓大族,人口众多,比邻聚居。内有黄岳年、黄鹏年兄弟,均系缙绅,其中兄长黄岳年为监生,弟弟黄鹏年捐纳从九品官职,在籍候选。族内有一少年无赖,名叫黄六狗,论辈分,是岳年兄弟的无服族弟。嘉庆末年,他两度因小事与黄鹏年争执动手,被扭送县衙,施以杖、枷刑罚,因此衔恨切齿。道光四年(1824)五月,黄岳年到黄六狗家,与他的老父闲聊。黄六狗勾起旧怨,当即将其斥骂,随着黄岳年反唇相向,事态很快发展为拿刀动杖的互殴。受伤的黄岳年向县衙报案,已经进出班房轻车熟路的黄六狗却毫不在意,放出话说:吃官司不过再挨板子,出来后定不与他兄弟干休。
听说黄六狗意图报复,黄鹏年也不屑于再走官府路线,准备用计兼用狠,彻底让这个气焰嚣张的本家吃个大教训。很快,他找到一个叫黄庭粹的远房族侄,此人的妻子柴氏与黄六狗通奸多年。起先,做丈夫的贪图黄六狗财物,对奸情视若无睹。但近日黄六狗手头吃紧,再无东西送来,黄庭粹遂对他心生厌恶,只是碍于其人强横,不敢断然拒绝。黄鹏年深悉内情,于是打着帮黄庭粹出口恶气、驱逐奸夫的旗号,准备纠结人手,伺机到黄庭粹家“捉奸”。
五月二十五日晚,黄六狗毫无防范地来到黄庭粹家,准备与柴氏成其好事。按照约定,黄庭粹将这一消息报告给黄鹏年,黄鹏年立即邀约程文进、余葛俚、黄汝学三人,告以捉奸为名,将黄六狗狠狠殴打一顿。众人痛快答应,分别携带尖刀、铁尺等武器,气势汹汹,与黄庭粹一起奔其住所。倒是黄鹏年本人,怕被怨恨深重的黄六狗黑夜识破面孔,并没有随同前往。
及至门首,程文进、余葛俚在外守候,黄庭粹、黄汝学进院砸门呐喊。黄六狗惊起下床,准备从后门逃走。黄庭粹拾起一把柴刀,疾步追上,将黄六狗扭住后,连用刀背殴其手腕、肩胛、脊背等处。程文进、余葛俚随后赶到,用铁尺猛打黄六狗肋骨、两腿、膝盖,黄六狗吃痛之下试图夺刀反击,又被程、余二人连次砍伤。黄六狗体力不支,倒地叫骂,程文进用尖刀将他连戳三下,黄庭粹又割其发辫、伤其脑后,以泄积愤。一连串暴力打击后,四人各自散去,黄六狗伤重不治,次日一命呜呼。
江山县知县德豫接到地保禀报后,马上命仵作验看尸体,并提讯黄鹏年、程文进等人。按照清朝刑审流程,经过一系列提解、复审、具题、复核,道光六年(1826)三月,皇帝批准了三法司针对本案的核拟意见,按照《大清律例》“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条文,将程文进确认为主犯,判绞监候;黄鹏年杖一百、流三千里;黄庭粹等各施杖刑。

大清律例
浙东山乡的人情世故
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浙江巡抚题本与三法司议覆题本的描述上看,黄鹏年等人在由县到府、由府到司的解审过程中,供词忽认忽翻,前后并不一致,中间经历了按察司将原案打回,衢州府指派常山知县张祖基接替德豫审理此案的复杂波折。不过,清代刑案题本自有其删繁就简的行文格式,通常只呈现符合审讯结果的供词、看语,而不描述过程中出现的枝节与反复—这样的写作套路,使题本通篇逻辑自洽,情罪相符,可以有效减少皇帝、刑部对案件审理漏洞的驳诘可能。
有趣的是,这件在题本中波澜不惊、言之凿凿的群殴致人死亡案,还留下了可与之对应的私家史料。张祖基,也就是犯人府审翻供后接续承审的常山知县,他留有一部名叫《宦海闻见录》的笔记,所记或大小官吏行止,或军国大事始末,或疑狱要案内情,或国计民生策对,俱系作者宦海生涯的亲历亲闻。书中有一则故事,冠以《黄彭年》标题。彭年,系鹏年之误,内容正是作者任职常山县时,跨境帮办的江山县黄六狗被杀案。关于本案,张祖基记道:
江山县黄彭年者,其父以武状元,曾任总戎,摄提军,其兄现官部郎。彭捐资得未入流,倚父兄之势,武断横行,人皆苦之。黄六狗者,彭爪牙也,狼狈为奸利。逢蒙艺既工,乃弯弓辄向羿。刃伤彭胞兄鹤年,控官捕治未获。六狗与黄夫粹之妻素有奸,彭以洋三百元啖粹,使于奸所杀之,助以三佃人。粹乃偕佃往掩之,六狗逃,粹辈逐得之。佃人某手刃六狗十九处,立毙。县令德立斋豫讯得实,当彭原谋拟流,佃谋拟绞,鹤年控诸抚军,委余赴江会讯。
提讯彭,彭辩曰:“六狗与粹妻有奸三年矣,革员如嘱使捉奸,胡必俟诸三年后乎?”余曰:“久闻江山讼棍尔为巨擘,何所见不逮所闻也?试即以尔言诘尔。六狗与粹妻通奸三年矣,如非尔嘱使捉奸,胡必俟诸三年后乎?”彭语塞。提讯鹤,鹤辩曰:“粹之杀奸,固自行投首也。蝼蚁尚且贪生,粹非自欲杀奸,何所为而肯投首乎?”余曰:“其所为之故,余知之久矣。余方欲诘诸尔,尔乃问之余乎?夫蝼蚁尚且贪生,投首果何所为乎?”鹤语塞。乃讯诸案犯,犯四人,半翻异。立斋退,余独熬讯之。日欲暮,立斋出询,余曰:“尚未尚未。夫物极始反,俟全行翻异,则去供认不远耳。”二鼓,案犯大哄,呼号声震耳。余曰:“此不能忍也。过此以往,当仍归故辙。”三鼓,果符原供。余则大怒,严讯翻异故,具得黄鹤年串嘱状。或啖以银钱,或诱以衣物,其串嘱之日则八月望前一日也。供既定,乃严谕鹤曰:“此案尔弟本系主使,以死者非善类故,从宽仅坐以原谋。尔串嘱翻供,余均以讯得其实,而姑隐而不宣。尔如再行翻控,即将此层节添叙并办可耳。”鹤叩头流血,乃仍依原详招解。
文中提到的人名,如黄彭年、黄鹤年、黄夫粹等,与题本所书鹏年、岳年、庭粹略有参差。盖因张祖基笔记系事后追述,细节处记忆不确,实系情理之中。而地方官署在全案信息掌握上具有较强的即时性与连贯性,题奏文书尤需反复核实,确认无误,故此类信息当以题本字眼为据。
不过,这篇文字透露出许多题本全未涉及的内幕信息。一开头,便指出黄鹏年是家世显赫、武断乡曲的一方劣绅。黄六狗原本是他的爪牙,后来反目成仇,以暴制暴,刃伤鹏年亲兄。鹏年恼羞成怒,遂有贿买、捉奸、殴杀之举,直接导致黄六狗死亡。与公文奏议的谨小慎微不同,私家记述的作者乐以博闻广识、利弊周知自见,往往能直揭案件背后的人事纠葛,给看腻了档案套话的研究者带来别样惊喜。
核对地方志、缙绅录等文献记载,可知黄鹏年家族世居江山县张村乡。其兄“现官部郎”者名黄遐年,荫生,道光初年任工部营缮司郎中。父名黄大谋,字圣筹,号石庵,乾隆十九年(1754)武进士,官至广东韶南镇总兵,署理广东提督,与张祖基所记的“曾任总戎,摄提军”信息相符。不过,张祖基所称武状元者,却不是黄大谋,而是其胞侄黄瑞。黄瑞是贵州石阡府经历黄大观之子,高中乾隆四十五(1780)年武科进士榜首,官至湖北宜昌镇总兵,与黄鹏年是同堂兄弟。
明清时期的浙东山区民风彪悍好勇,《广志绎》总结说:“金、衢、严、处,丘陵险阻,是为山谷之民……山谷之民,石气所钟,猛烈鸷愎,轻犯刑法,喜习俭素,然豪民颇负气,聚党与而傲缙绅。”江山县张村乡地处仙霞岭下,地势险峻,极具尚武之风。黄姓叔侄连续两代考中武进士,担任提镇高官,是县内首屈一指的豪族。在县志等地方文献中,黄大谋以轻财好义、聚揽宗族的儒将形象出现。史料称赞其“工诗”,为官时在京师倡建江山会馆,嘉庆四年(1799)休致后,又在家乡“置义娶田若干亩”,而“族今赖之”。凡此种种,足见黄大谋支系在张村黄姓大家族中的特殊地位。

《广志绎》
史籍中的黄大谋、黄瑞叔侄官声尚好,但从黄鹏年的所作所为来看,这个显赫的武将世家,在教导子弟方面,显然难尽人意。黄六狗案发的道光初年,黄大谋、黄瑞均已故去,而凭借父兄余威,黄鹏年成为阶级叙事中常见的土豪劣绅—动辄将不惬己意的乡民送到官府用刑,又为除后患,置人死地。此外,他还兼有一层“讼棍”身份,即能熟练把握官府办案思路,利用家族影响与律例漏洞,在法与不法间游刃有余。
律条背后的官绅较量
从张祖基的记述中可以看到,黄六狗刃伤黄岳年并放出狠话后,黄鹏年就有了将其杀害的意图与计划,绝非只想殴打教训了事。不过,作为“讼棍”的黄鹏年深知,一旦坐实“凡有仇嫌,设计定谋而杀之”的谋杀造意之罪,自己就要面临斩立决极刑。因此,他事先采取二重规避办法,为案发脱罪留下后手。
首先,黄鹏年选择以“捉奸杀奸”为切入点,欲借黄庭粹之手,“合情合理”地杀死黄六狗。在传统时代,无论法律规定,还是道义人情,本夫捉奸,都具有高度正当性。《大清律例》载有明文:“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不过,律例对“杀死者勿论”的前置条件要求较高,像黄庭粹这样有利可图时纵容奸情,受人唆使后改弦更张的本夫,如有捉奸杀奸之举,就不属于登时撞破、激于义忿的法律理想情态,不在“勿论”之列。
“杀死勿论”之外,黄鹏年还有退而求其次的自保办法。考虑到黄六狗勇猛强悍,非黄庭粹一人能敌,黄鹏年又纠集了程文进等三人,携带刀械同往制服。以亲属、熟人身份纠众捉奸,是传统社会乡村闲汉们最乐于参与的“执法”活动,无外乎倚仗道德优越感,宣泄压抑,施展暴力。譬如在该案中,身携利刃,对黄六狗打杀最凶狠的,并非长年蒙羞受辱的本夫黄庭粹,亦非庭粹近亲好友,而是与之无冤无仇,只身在本村务工的外乡人程文进、余葛俚。黄鹏年利用他们的隐微心理,蛊惑其踊跃向前,痛下狠手,自己不但不参与殴打,甚至连热闹也没有去看。
按照《大清律例》,凡定性为谋杀之案,均以主谋造意之人为首犯,而不论其是否致人死亡的实际执行者。相反,如果定性为“同谋共殴”致人死亡,则以下手致命者为首犯,提出倡议的“原谋”者视为胁从。从江山县初审结果看,黄鹏年取法乎上,得法乎中,案件被定为“殴杀”而非“谋杀”,程文进承担绞监候重刑,黄鹏年拟以流放。
即便如此,黄鹏年仍选择在府、司审讯阶段翻供,其兄岳年更是上控到巡抚衙门,希图争取“勿论”的更有利结果。按照清代司法惯例,经初审定拟招解的命案,如果被告人翻异供词、越级上控,则是对州县审官的严重挑衅行为。鹏年兄弟饱有诉讼经验,对此风险一定心知肚明。是以翻控背后,诸如向邻佑干证、办案吏胥“啖以银钱,诱以衣物”的贿买、串通、教供手段,都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很快,案件被从省城打回,衢州知府随即调来刑名老手张祖基,接替江山知县德豫重审此案。张祖基二十岁即在山东候补知县,嘉道间大名鼎鼎的刑部尚书金光悌时任山东按察使,对他十分赏识,指派其进入办理全省钦重大案的发审局学习律例,“数月后片言折狱,老吏不及”。随后几十年,他又历任山东、浙江多县,以精于谳狱著称:“举凡民间利弊无不兴革,至于听讼,是非曲直立刻处断,以故有‘张青天’之称。”
对于黄鹏年这类武断乡曲、包揽词讼、睥睨父母官的跋扈巨绅,作为积年老县官的张祖基一定十分反感。他显而易见地站在初审同僚德豫一边,指斥鹏年兄弟刻意编造黄庭粹激愤“杀奸”谎言,对其翻供理由逐一驳诘。譬如黄鹏年提到:黄六狗与柴氏通奸长达三年,如果是我唆使黄庭粹捉奸杀奸,何必等到三年以后?张祖基当即反驳:妻子通奸三年,正是丈夫睁一眼闭一眼的结果,如果不是受你唆使,怎么会骤然激怒,生起杀奸之心?黄岳年说:黄庭粹知道杀死奸夫可以“勿论”,才敢到官府自首,如系预谋殴杀,必然罹获重罪,岂有自首之理?张祖基针锋相对,指出黄庭粹之所以投案,自然是与鹏年事先约定,刻意制造捉奸杀奸场景,用以蒙蔽官府。
经过张祖基连夜熬审,黄岳年等人心理崩溃,不得已承认串嘱翻供情节,案件重新回到“原供”状态上去。为避免再生变故,张祖基又直指要害说:“此案尔弟本系主使,以死者非善类故,从宽仅坐以原谋。”意思是初审所定“同谋共殴杀人”,对黄鹏年已是笔下超生,格外容情。如果你们以为县官可欺,执意控告,上宪难保不将罪名改定“谋杀”,到时机关算尽,祸由自取,可就怨不得别人。鹏年兄弟既被点破机心,再不敢妄生枝节,后续审理均如前供,直到三法司题覆,皇帝朱笔定谳为止。
与那些京控连年、蒸骨三验、星使频出、官帽落地的纷扰大案相比,黄六狗被戕一案显得毫无存在感。它以题本形式完结,对于地方官拟定的判决意见,以刑部为首的三法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是以这份文件只会被安排在皇帝精力不济的下午呈上,当作最普通的刑钱庶政略加寓目。从题本所叙两造供招及各级审官看语来看,案情严丝合缝,供词众口如一,审断逻辑毫无蹭蹬之处。稍稍可议的,只有“旋该县审拟,由府解司提讯,犯供翻异,发回该府,饬委常山县知县张祖基,审系畏罪狡翻”一句,但其细节尚未呈现,便笔锋一转,以巡抚口吻做出“臣随提犯亲鞫,据供前情不讳”论断。
将此一处模棱表述与亲历者的私家记录相互核实,就会发现,这样一桩偏隅个案,也堪称别有洞天:不但案中关键人物如黄鹏年等的身份不同寻常,那些隐匿在司法流程背后的宗族秩序、性别伦理、官绅矛盾、法律漏洞与刑审技巧,种种问题都渐次浮出水面,绝非公文故套所能掩盖。
事实上,相比于钦重大案背后复杂的政治缠斗,常规刑案往往更具有时代典型价值,只是苦于材料所限,难以获得深挖机会。以本案的起因、结果、社会土壤、世态人情,对照近百年后沈家本之于“杀死奸夫”问题的评述,即会对此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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