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8时30分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南阳市中级人民发院,二审开庭审理反串网红“罗大美”(尚某锋)遇害案。12月4日,“罗大美”家属向澎湃新闻介绍,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全部上诉。他们能接受主犯余金生死刑,沙玉姣死缓,但认为,判处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太轻,杨某也应被认定为主犯。
1个多月前,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名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驶车辆将尚某锋转移至其亲戚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针对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上诉。余金生称对其定罪不当、量刑过重;沙玉娇称其“没有积极参与”,整个过程像被余金生“操控的影子”,不敢反抗、不敢报警和放被害人;杨恒否认事先参与预谋抢劫,否认多次诱骗被害人到余金生住处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
“罗大美”家属表示,法院未认定杨恒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他们向一审公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抗诉。不过,最终一审公诉机关并未抗诉。
12月4日,“罗大美”家属介绍,案件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鉴于三被告人的恶劣态度等,他们已当庭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放弃民事索赔权利,请求法院严惩三被告人。此次二审仍系不公开审理,可能出于人道关怀,河南省高院同意了他们作为受害人家属参加这次庭审的请求。
“罗大美”家属表示,从感情上讲,他们希望三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但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和律师接触、司法人员的说理,也认识到百姓心中的情理和司法法理存在差距。他们能接受余金生被判死刑、沙玉娇被判死缓,但认为,判处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太轻,杨某也应被认定为主犯。
“罗大美”妹妹强调,一审认定杨恒为从犯,且明确评述杨恒不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她认为,法律定义从犯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是具有可替代性和被动性。在案证据显示,其多次到余金生处商量如何犯罪、分多少钱,最终使余金生把目标锁定到被害人身上。从犯意的形成到强化,不是余金生一个人在主导。杨恒并非被余金生逼的,他在多次邀约失败后,仍持续联系被害人。在被害人回复他后,他第一时间告诉余金生,被害人回他信息了。另外,从因果关系看,三人均被认定抢劫罪,而抢劫本身就伴随着暴力,伴随着各种各样可能会发生的伤害。其认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产生的一切不超过犯意的结果,全体共犯都应该承担责任。
“罗大美”妹妹介绍,因余金生曾就司法鉴定中被害人的死因表示异议,考虑司法程序问题,“罗大美”的遗体至今仍未下葬。12月3日,她和父母到医院太平间看望了“罗大美”遗体,“实际并没有看到,就是站在门口,说了说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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